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条有效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并配合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和案件调查。住宿、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