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九条有效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