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尚未生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泉域,结合保护现状和功能特点,编制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泉域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和提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提示标识。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