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条尚未生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名录管理的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泉域水资源,是指泉水补给、径流、排泄区范围内的地下水,以及泉水出露形成的地表水。泉域水资源保护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