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禁止非法侵占和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和岸线、围垦河道、填埋河湖。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并按规定审批的改建除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