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湿地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湿地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