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