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