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编制植被恢复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方式使用,并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