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因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编制植被恢复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方式使用,并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