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占用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