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占用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