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版权部门依法承担版权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有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