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