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尚未生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