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管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