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