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