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