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市场监管、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及时移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发现违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