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研究,提出本届五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建议草案,经协调、论证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