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均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项目。

制定法规项目的建议,应当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建议立项的理由和法律、政策依据。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