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求实,科学地反映和体现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戒除和避免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的倾向。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