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求实,科学地反映和体现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戒除和避免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的倾向。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