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人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对法规案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