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人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对法规案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