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的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对法规项目的调研、论证等立法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