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