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