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向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三)未经批准进入化龙山保护区或者在化龙山保护区内不服从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