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激励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保护传承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

(三)支持开展传统地方戏剧的研究、收集、记录、建档、展示、展演;

(四)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参加学习、培训;

(五)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六)支持其参与其他保护传承活动。

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统地方戏剧的保护传承等义务。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