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