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