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城镇住宅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重点建设小型化、连锁化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打造“十五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