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换有关气象数据。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标准共建、互认机制,组织制定气象数据管理等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