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第三章 气象探测活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