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本省依法保护气象探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气象探测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在气象探测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确保气象数据具有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确需迁移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