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气象雷达、地基遥感垂直探测系统等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强化地面探测设施与气象卫星、北斗卫星的系统衔接,提升综合气象探测能力。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用于气象灾害防御、生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气象探测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