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三)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
(六)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罚没专用收据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