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镇内临时设置占道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大集和年货大街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地点、营业时间、经营时限、卫生标准等要求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