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电力、电信、供热、燃气、供水、排水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拆除或改建地上或地下原有光缆、电缆、管道等设施时,原有设施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改建或拆除。

原有设施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无条件拆除,费用由所有权单位自行承担。未及时改建或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