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卫生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