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和泄露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