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