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