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对缺损、废弃的设施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共区域的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