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人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