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