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在道路规划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摆卖、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