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