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