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污损、破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