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外排,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和调查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水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