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三)使用炸药捕杀鱼类;(四)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