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